我弟弟去年應聘到一家公司工作,簽訂的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,最近通知他試用不合格到期解約。請問律師,這種情況他能否要求雙倍工資的賠償? 【律師解答】 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的規(guī)定: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。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,試用期不成立,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。 因此, 公司與你弟弟僅僅簽訂了試用6個月的勞動合同,這一試用期不成立,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。但是,這種情況不屬于未簽訂勞動合同,不能要求雙倍工資的經濟賠償。 《上海法治報》